中国A股上市公司可转债的通用核心条款:转股

一、提前赎回条款(诱迫转股)
转股期内,满足以下两种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一定比例(如130%)。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一定金额(如3000万元)。
二、转股价格特别修正条款(避免回售+可转债价格保护)
修正权限与幅度: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一定比例(如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修正程序: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三、持有人回售条款(不想提前还钱必须进行正股市值管理)
有条件回售条款:在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一定比例(如70%)时,持有人有权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行使回售权一次,若未在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
附加回售条款: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与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四、债券期限与利率(最后2年利率相对较高,一般存续期平均3年左右)
期限:通常为自发行之日起若干年,如六年。
利率:各年利率不同,一般逐年递增。付息兑付方式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计息起始日为发行首日。付息日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若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
利息计算:年利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五、转股价格确定和调整条款
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调整方法: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配股:P1=(P0+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六、转股条款
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七、转换年度股利归属条款
因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八、转股不足一股处理条款
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