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音标,hero的复数
休谟认为同情是感情的传递。 也就是说,当我们观察一个人的外貌和表情时,我们的内心会得到一个纯粹的观念,然后,这个观念会在我们心中推测或推断他的状态。

最后,我们可以通过想象,把这个观念变成我们心中的一个形象,然后上升到我们自己的感情本身,让我们体验当事人的感情。
休谟认为同情不是理性的产物。 因为每个人的喜悦和厌恶都会在我们心中唤起相互对应的感情联系。 很明显,这是人性中的自然心理倾向。 同情是一种与生俱来、不以他人意志为转移的能力。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休谟关于同情机制的论述。 我能想象别人的心理活动,但同情给了我力所能及的理由。 同情引起的喜悦和痛苦是由别人决定的,而不是主体本身。 主体通过观察得到的单纯观念,必须发展成一种印象,再加上主体的想象会产生相应的情绪和感情。
我们也可以从整体上把握同情原则。 同情显示了自然的形式。 也就是说,这是我们人类本性中不可抗拒的本性之一。 每个人之间通过这种自然的同情机制联系在一起。 但是人类的理性会限制感情,所以我们的同情并不简单,混合了很多理性的因素。
例如,当我们认为某事是善的时候,因为它向我们展示了幸福的观念。 这个观念通过同情连接着每个人。 所以,我们可以判断这样的质量是否道德。
所以,休谟断言,同情机制必然是道德区别的源头。 但主体具有主观经验和心理背景,如何使同情原则产生的感情具有普遍性呢? 也就是说,如何摆脱经验的私密性呢?
休谟认为,只要我们采取某种固定的视角,并且无论何时何地都置身于这种固定的视角之下,就能产生普遍的道德判断。 而且,我们要尽量作为同情者,正确处理当事人和旁观者的关系。 这样,才能保证立场的相对公正,排除个人的道德偏见。
同情原则是休谟情感主义伦理学的理论支柱,因为休谟赋予了它特殊的意义。 这个同情原则在人性中,可以成为道德判断的感情基础。 休谟对同情原则寄予厚望,从而弥合个人情感的个体性与道德应具有的普遍性之间的鸿沟。
作为比较原则,这是对休谟同情原则的补充说明。 休谟指出:“比较就是我们根据各种对象的比例,改变自己对各个对象的判断。”
也就是说,这是强调主体主观感情的原则。 首先,我们通过同情原则在我们自身中能感受到他人的感情,从而引起了我们的幸福和厌恶。 但是,受比较原则的影响,我们内心的观念和形象不同。
我们总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就像为别人着想一样。 如果我们为别人着想,就从亲戚、朋友、同事等关系很近的人开始。 所以,比较原则始终存在。 同情原则的产生伴随着比较原则。
休谟还强调比较原则是“激烈的”。 因为我们大多数人在判断道德对象时,几乎都是基于比较原则来判断的。 只有极少数人根据事物或道德对象的本质来判断。 休谟说,在比较原则上,我们的感情强度受观察对象大小的影响。
这不是物理上的传播,而是这件事对当事人自身的影响程度。 例如,当我们看到小偷偷了店里的钱时,我们可能会认为那个小偷是精神病。
但是,如果那个小偷偷了路上乞丐的乞丐的一元钱,我们会非常讨厌和鄙视他。 休谟还指出,同情原则和比较原则可以同时发生,但他们也可以直接对立。
如果是,有人可能会怀疑,道德判断仍然是主观的,只是个别的感情感受,怎么能上升到普遍性的道德? 休谟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把这种两者之间消长的根据诉诸于联想原则。 也就是说,是形象和观念强度的体现。
休谟显然认为,人的内心存在一种中间状态。 两个阶段的状态就是同情原则和比较原则之间的相互消长。 例如,当我们从报纸上得知汶川大地震时,我们可能首先感到震惊。 还有,感谢我们还活在这个人的世界里。 这是因为我们对其发生对象的观念微弱到无法适用比较原则。
休谟认为,当经历一个对象时,永远伴随着另一个对象。 这种因果关系烟尘被称为通则。 通则对主体的影响很大。 例如,如果你在阳光照射后看到石头变热,这是通则。 这个通则会影响主体对客观经验的判断,甚至欺骗我们的感觉。 这是因为休谟把我们所有判断的基础都看作习惯。
习惯是主体的一般原则。 例如,如果大多数人的习惯是睡前刷牙,而睡前刷牙成为习惯,那么对这个人来说,这个一般原则占支配地位。 他在睡觉前自动完成这个习惯。 如果完成不了,心里也必然会产生这个通则倾向,提醒他这个习惯。
休谟是说明人性是道德基础的重要依据,我们团队对通则的依赖始终影响着我们的想象。 所以,对于通则的倾向,道德现象在发生上的作用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