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同意“借种生子”后反悔,妻子是否构成婚姻关系中过错情形?

丈夫同意“借种生子”后反悔,妻子是否构成婚姻关系中过错情形?

“借种生子”这一行为一般发生在婚姻关系中男方没有生育能力的情况下,默许、同意妻子与他人发生关系而达到生育子女的目的,相当于“收养子女”的法律效果,但是基于其与妻子的婚姻关系,理论上可以实现对“孩子”隐瞒一辈子的想法;但是,生育孩子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是男孩还是女孩儿只有天知道,且“接种生子”一旦完成,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呢?

案例:杨某(丈夫)与王某(妻子)结婚多年,在结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婚姻家庭可谓是幸福美满,可惜好景不长。有一天,杨某送已经15周岁的女儿去上学的路上遭遇车祸,导致女儿当场死亡、杨某严重受伤(丧失生育能力)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深深陷入对女儿死亡的后悔和自责中,原本儿女双全的幸福家庭突然变得冷清异常,可能是对女儿死亡的自责和出于对“完美家庭”的追求,竟然要求妻子“出轨”,再生育一个女儿与儿子作伴;

可怜的王某(妻子)并未多想就同意了丈夫的请求,借此机会前往外地工作后,不负丈夫所望的“怀孕”回家,然而在王某生育孩子后却让杨某(丈夫)暴跳如雷,

对着王某又打又骂,原来王某生育了一个儿子(小杨),从此以后好端端的家庭变得鸡飞狗跳,清醒后的杨某(丈夫)以王某(妻子)不忠于婚姻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期间未能处理好子女生育问题,被告王某(妻子)主张小杨的出生是因为杨某(丈夫)没有生育能力而安排其与其出轨并生育的,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王某(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孩子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结合过错程度和经济水平,判决双方离婚并由王某赔偿杨某离婚损害赔偿金8000元。(改编自案例)

上述案例中,丈夫同意妻子“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原则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是为社会伦理道德所不齿,当丈夫一方反悔或者不愿意继续承担家庭中养育“孩子”的责任,相当于手上捏了一个女方的把柄,并且可以利用“孩子”很简单的做实妻子存在不忠于婚姻的过错情节,至少在民法体系中,并不能很好的保护女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

那么,“借种生子”除了在婚姻家庭中可以轻易的做实女方存在过错外,还会存在什么法律问题呢?

1、“借种生子”的孩子的养育问题,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依然要承担对该孩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职责,且该孩子与其生物学父亲的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对其生父的财产继承等基本权利,且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应当负担该该子女的扶养费;

2、如果存在以“借种生子”为名,实行拐卖妇女儿童、聚众淫乱等涉及刑法问题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子女的问题,除了婚生子女外,还有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养子女和继子女,当一方存在身体障碍时,应当依托于当前的医疗技术积极治疗,寻求合法且道德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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